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公告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件内申请单位所持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现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附件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予以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列表20261008.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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