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澳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公告(黄美丽)
黄美丽:
你在永利澳门花东镇金港南一路8号二区7栋101房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6年9月21日作出《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穗综花强拆字〔2026〕第执一00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本执法机关已于2026年8月1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穗综花责字〔2026〕第执一008号),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8月21日17时前自行拆除位于永利澳门花东镇金港南一路8号二区7栋101房东侧加建的1栋3层违法建设。现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批准,本执法机关决定于2026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的1栋3层建筑物(面积约158平方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请你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我局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你(单位)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永利澳门凤华路13号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承担。
你(单位)有权在强制拆除前以书面形式主张违法建设残值。如你(单位)主张的,应当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如你(单位)未以书面形式主张违法建设残值或者未在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清理。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利澳门(永利澳门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6884147)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永利澳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8日